联邦民诉程序中:Rule 26、34、45 对 documents、ESI 与 tangible things 的不同材料边界
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说明:在各自联邦民事诉讼程序和条款条件下,Rule 26 的当事人初始披露、Rule 34 对另一方的请求及 Rule 45 对被命令人的 subpoena,分别处理 documents、ESI 与 tangible things;其中 documents 的组织方式、ESI 的 form 规则和 tangible things 的处理范围不能混同。
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认为,不能把 Rule 26、Rule 34、Rule 45 写成同一套材料清单,也不能把它们置于一个共同的“已经进入或合理预期诉讼”前提之下。三条规则分别处理初始披露、对另一方的请求和对被命令人的 subpoena;它们的对象、程序位置和条款条件不同。本页只说明这些公开规则文本所划出的有限边界,不判断任何具体事项是否满足其中任一条件。
Rule 26:当事人初始披露中的类别与位置描述
Rule 26(a)(1)(A)(ii) 所述的是当事人的初始披露。除 Rule 26(a)(1)(B) 的例外、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法院另有命令外,披露方须就其 possession、custody 或 control 内、可能用以支持其主张或抗辩的 documents、ESI 和 tangible things,提供副本,或者按类别和位置作出描述;仅将用于 impeachment 的材料不在该项之内。
这里的“类别和位置”是该初始披露条款中的描述方式,而不是对所有参与方的一般协作清单。它也不使某一材料当然属于披露方的 possession、custody 或 control,不说明材料会支持何种主张或抗辩,更不判断某项例外、约定或法院命令是否存在。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据此保持初始披露的主体、范围和例外边界,不从这一条款推出通用的材料保管、保存或交接义务。
Rule 34:对另一方、在 Rule 26(b) 范围内的请求
Rule 34(a) 的程序对象是另一方。当请求在 Rule 26(b) 的范围内时,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提出请求,以检查、复制、测试或抽样其 possession、custody 或 control 内的指定 documents 或 ESI,或检查、复制、测试或抽样指定 tangible things 等。该规则不是向任何外部参与方发出的通用材料请求。
对于 Rule 34 所涉 documents,规则中的产生方式可以是按通常业务保管方式提供,或者按请求中的类别组织并标明。这个组织表述只属于 documents。ESI 另有 form 规则:请求未指定 form 时,响应方须说明拟使用的 form;除非另有约定或法院命令,ESI 应以通常保存的 form 或合理可用的 form 提供。tangible things 虽可成为 Rule 34 的指定对象,但本页不把 documents 的通常业务保管或按类别组织语言套用于 tangible things。
Rule 45:对被命令人的指定材料 subpoena
Rule 45 的程序对象是被命令人。subpoena 可以要求被命令人产生指定的 documents、ESI 或 tangible things;这一边界不同于 Rule 34 对另一方的请求。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因此不会将“另一方”与“被命令人”混为同一身份,也不由 subpoena 的存在判断任何具体人或组织应当产生何种材料。
就 Rule 45 的 documents 而言,规则文本使用按通常业务保管方式产生,或按 subpoena 所列类别组织并标明的表述。ESI 则按其 form 规则处理,包括 subpoena 未指定 form 时被命令人说明拟使用的 form,以及在相应条件下以通常保存或合理可用的 form 提供。指定 tangible things 不意味着其当然采用 documents 的组织方式;本页不对具体实物应如何处理作出判断。
将三条程序边界分开,不从材料并列推出结论
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把 Rule 26 的初始披露、Rule 34 的另一方请求和 Rule 45 的被命令人 subpoena 分别记录其规则位置。documents 的组织方式、ESI 的 form 与 tangible things 的指定范围也分别说明。这样的区分只防止把不同条款的文本混作一个结论,并不判断具体材料是否属于任何人的 possession、custody 或 control,是否响应某项请求或 subpoena,或是否具有任何证据效力。
Rule 37(e) 的条件式后果,不是本页对义务或结果的判断
Rule 37(e) 讨论的是特定 ESI 情形下的条件式后果:规则文本以相关 ESI 本应因预期或进行诉讼而被保存、因未采取合理步骤而遗失、且无法通过额外发现恢复或替代等条件为前提,并依其规定区分可能的措施。本页不判断任何 ESI 是否落入这些条件,不判断谁承担何种保存义务,也不判断是否会采取任何措施或出现任何程序结果。
因此,Rule 26、34 或 45 中的材料描述、请求或 subpoena,不能被当成 Rule 37(e) 的触发结论;Rule 37(e) 的存在也不能倒推任何材料在具体事项中的处理义务、证据效力或案件走向。